上市公司股改全面铺开 G时代行情风云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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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5:2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据悉,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随后将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南》。这样,股改全面铺开的整体政策制度框架将搭建完毕。 与试点阶段相比,《管理办法》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改程序进行了规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就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分析人士认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总则一章中,《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股权分置改革明确定义的内容。 关于改革动议,《管理办法》继续保留了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管理办法》强调,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规范,《管理办法》指出,异常情况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就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所作承诺的履行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管理办法》作出了严格的约束性规定,以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 一、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 《管理办法》中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二、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并有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三、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交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证交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记者 毛晋楠)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