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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多环节督促大股东践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2:30 第一财经日报

  征求意见稿中对未兑现承诺者,中国证监会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IPO申请的规定未出现在《股改管理办法》正式稿中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中国证监会在昨日正式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股改管理办
法》)中,对目前市场关注的非流通股股东如何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将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正式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而以前的“答记者问”署名均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全流通的传奇已经结束,5月份到现在,能够引起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政策不会再有。市场各方对

股权分置改革预期的观念已经趋向一致,没有太多惊讶了。”申万巴黎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张惟闵说:“虽然像炒作宝钢权证(580000.SH)这种少数的寻宝游戏还在进行,但我们对投资全局的判断已经是坦然处之了。”

  围绕G广控(600098.SH)、G宝钢(600019.SH)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底价的肉搏战不断在上演,这也日益提高了市场各方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非流通股股东能否切实履行有关承诺的关注度,而这也成为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特别强调的《股改管理办法》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所作一系列修改的初因。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对此市场焦点问题非常重视,并在《股改管理办法》中对该问题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一是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股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新增了第二十四条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二是明确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股改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并有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三是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股改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上述各项规定,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正式稿中有关监督股东履行股改承诺的第五十条删掉了一项撒手锏:“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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