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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2:20 每日经济新闻

  股改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作出了明确规定

  蔚霆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历时10天的征求意见过程中,证监会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正式稿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

  以法规形式明确股改概念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对此,股权分置问题专家张长虹予以了肯定的评价。张长虹表示,虽然在股改过程中只有A股含权的预期早已明确,但这一问题此前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作为1300多家上市公司的操作指引,明确阐述股改的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限制IPO的惩罚措施

  对于在股改中未能履行承诺的股东,《管理办法》基本延用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但取消了“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惩罚措施。

  对此,众多市场分析人士表示,这一变化体现了证监会更为客观的考虑。对不履行承诺的股东,虽然限制IPO的惩罚措施表面看来比较严厉,但操作性不强,而且也不能以履行承诺与否作为唯一标准,而不考虑公司的实际融资需求。

  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

  在股改试点期间,有20多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而在8月24日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和8月26日的征求意见稿,都明确提出了鼓励非流通股股东或上市公司采取各种稳定股价的措施。对此,有市场人士表示了异议,认为稳定股价的承诺有违市场规律并可能导致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而且承诺的履行也缺乏相应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管理办法》在多处进行了完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在原来“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的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的补充性规定。同时,第二十四条也是《管理办法》中为强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新增条款。该条指出:“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另外,在第三十二条关于股改说明书内容的规定中增加了“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些修改,荣正投资董事长郑培敏表示,这些措施的增加非常及时,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制定承诺的时候会更实事求是,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有了更切实的保护。

  明确保荐人责任期限

  保荐人在股改中的保荐责任期限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理解。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一个保荐代表人在未完成其所负责的保荐业务之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但是,对于以什么作为保荐业务的完成标志,却没有规定。

  对此,《管理办法》正式稿在第四十二条中明确指出:“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

  其他中介机构可参与股改

  《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证监会负责人在就答记者问时表示,《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这是根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作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对此,张长虹表示,投资咨询机构与保荐机构相比具有某些优势,股改的中介机构应有更多主体参与,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各方的积极性。股改不同于新股上市和再融资,股改从方案设计到与投资者沟通,与传统的保荐业务都有所区别,某些研究咨询机构在研究二级市场以及投资者的需求和心态方面更有优势,如果能够更多地参与到股改中来,有利于提高股改效率。

  《管理办法》对股改程序安排作出五处调整

  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昨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五处主要调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改革动议、合议制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主要方面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

  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

  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

  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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