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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 吴君强 4日北京报道

  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履行承诺,非保荐机构也可参与股改

    中国证监会今日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

  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到征求意见截止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的连续性,《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试点期间的操作程序规范,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和操作原则,要求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对改革动议、合议制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主要方面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整理研究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据统计,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

  股改试点中,非流通股股东能否切实履行承诺的问题,受到市场各方关注。《管理办法》首次对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其逃避承诺义务,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对于保荐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并有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对于未能切实履行承诺的行为,《管理办法》给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对于券商关注的非保荐机构可否参与股改问题,《管理办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非保荐机构可以在股改中,通过其他服务方式分得一杯羹。

  对于保荐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证监会表示,聘请保荐机构,根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管理办法》对保荐机构的义务与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分析人士指出,对于非保荐机构参与股改事宜,《管理办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在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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