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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阳证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5:23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3]15号当事人: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住所为湖南长沙市雨花亭建新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载阳。当事人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违法行为一案和兰陵陈香股票异常波动一案,我会分别于2001年8月8日和2001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均已调查、审理终结,两案并案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经查明,泰阳证券从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违法使用4个机构股东账户、43个个人股东账户,买卖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股票代码:600710)股票。泰阳证券
自2000年7月31日起利用全资子公司海南物华实业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湖南雨花实业有限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下挂5个机构股东账户、361个个人股东账户买卖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陈香”,股票代码:600735)股票。泰阳证券控制并使用其他机构股东账户和个人股东账户买卖“常林股份”和“兰陵陈香”股票共盈利4,760,543.05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违法开立的股东账户和资金账号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股票证券交易明细和资金流水、相关营业部记账凭证、相关银行进出凭证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本会认为,泰阳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本会决定:没收泰阳证券违法所得4,760,543.05元,并处罚款4,760,543.05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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