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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对话) 买一个“关于中国的故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7:55 中国证券报

  主持人:尚晓阳仇远

  嘉 宾: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

  虽然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建立新银行等形式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但是在当前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下,通过购买并持有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进入中国的银行业逐渐得到外资金融机构的青睐。

  参股是现实选择

  主持人:请问,与独资、合资相比,外资金融机构选择参股方式的优势有哪些?

  巴曙松:就现实状况来看,通过入股方式参与中国金融业的优势在于:其一,较低的进入成本。与独资和合资方式比较起来,参股方式避开了众多的法规和政策限制,绕开了各种壁垒。

  其二,在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上发挥较大的作用,能将新产品的开发、创新和中资银行的分销网络、人民币业务规模相结合以更有针对性的对目标产品领域进行渗透,扩大其在本地市场的业务份额。

  最后,在时间上避开了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进入国内银行市场,利用国内银行分支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推广外资银行的产品和服务。

  王松奇:有人说,外资投资中国的企业,可能是看好这个企业或者这个行业;而外资入股中国的银行,一定是要买“关于中国的故事”。入股银行,主要是看好中国蓬勃向上的整体经济,银行可通过实体经济的增长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

  独资的成本太高,合资也需要办新银行,这样一来不好批,二来新银行初期一般都亏损,不如从现有银行中选比较好的、有盈利能力的,直接享受其成果。

  扩张是每个银行都希望的,但是很多外资银行对中国并不了解。他们投资中国的银行,主要是要利用国内银行现有的分销网络、社会影响和品牌效应,进入中国市场后慢慢积累经验,针对中国人的需求开发一些产品。外资机构对控股的要求没有那么强烈,在法治国家,小股东享受的权益也很充分,所以他们主要是根据自己的资金能力来决定入股比例。

  各显神通当“主人”

  主持人:有人担心外资股东派出的董事仅仅是一个“列席嘉宾”,在参股银行董事会中没有多少发言权,从已有的参股案例来看,外资股东如何在董事会中行使权利,对参股银行的业务、治理结构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巴曙松: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银行业最为企盼的方式自然是取得控股权,通过在董事会和经营层的有利地位,贯彻自身的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具有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的银行。比如新桥投资持有深发展17.89%的股权,成为首家外资控股中国的

商业银行,在董事会中占有优势。新桥掌握控制权后,花重金请来国际咨询公司对各家分行行长进行调研,实施了中高层的变动,并建立起信贷执行官和各分行行长之间的有效制约机制。

  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入主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时,在股权上并没有取得控股地位,他们通过入主银行的董事会谋求发言权,输出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再造,从而增强控制力。比如汇丰银行持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汇丰银行派驻到上海银行的一名董事经常在董事会上投反对票,反对银行不顾资本金的约束盲目扩大资产规模,使得上海银行较早接受了资本管理的理念,实现了稳健的发展。

  第三种类型是深度介入并控制银行某项业务,逐步延展到银行的其他层面。典型的例子是花旗银行参股浦发银行,二者合作的全部重心几乎都放在了

信用卡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名义上设在浦发行下,实则为按公司化运作的半独立运营中心。花旗还提供了集团内最新版本的业务系统,所有的数据处理则集中到花旗在新加坡的亚太数据处理中心进行。

  定价是最大分歧

  主持人:外资金融机构在投资入股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问题?

  巴曙松:首先是定价分歧。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另外,诸多中国的银行一般只按照贷款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远低于国际标准。

  在深发展、上海银行、西安商行的入资过程中,都因为价格的问题引起过重大分歧。如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谈判中,由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西安商行的每股净资产大大低于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于0.50元,但中方坚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所以经过曲折的谈判后,最终采取“渐进式入股”安排,按照入股协议,外资在首次入股后四年内可将认购比例提高到24.9%(其中丰业银行持股12.5%,IFC持股12.4%)——这也是外资银行入股的上限。外方对何时行使认购权有充分的选择权,且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1元时,外方才必须认购。

  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也是入股的争执点之一。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在西安商业银行与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合资项目中也同样出现了纠纷,后者最终接受了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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