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要求 国资交易需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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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8:01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资委昨日称,企业进行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等需要资产评估的行为时,应当以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在国资委公布的从今日起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企业存在改制、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行为,都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涉及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时,国资监管机构发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必备文件。 根据《办法》,企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只有两类行为: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是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此外,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