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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今起可设立 9月1日起一批国家级金融、财政法规开始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8:01 中国证券报

  记者璩立国 北京报道

  自今日起,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了,由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还有16部国家级涉及金融、财政、消费、生产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将开始实施。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银监会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将实行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市场准入政策。不过,按照国际惯例,为规避利益冲突,该《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根据《办法》,将在我国建立货币经纪制度。

  由

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合作企业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先行回收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于今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此外,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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