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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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都应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等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数据库目前已基本实现全国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审核个人贷款、担保等之外的用途。如果商业银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目前,个人信用数据库已实现127家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尚未联网的2家城市商业银行也正在联网调试中。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网正在积极推进,已与8家联社实现了联网。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随着个人信用数据库逐步投入使用,今后,任何人在国内任何地方,无论在哪一个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商业银行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相关信息查询。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将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固定审查程序,个人信用数据库将在商业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