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55条 为股改全面实施扫清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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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4:43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徐建民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共8章,55条,对股改的具体操作程序、股改方案的制定、信息披露、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中介机构职责和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中有不少值得投资者关注的地方,而且作为一项行政法规,《管理办法》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李迅雷认为,从《指导意见》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与原市场预期中的18 条股改政策框架相符合,投资者预期得到印证和强化。 李迅雷指出,《管理办法》针对改革方案制定和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要求改革方案及其对价安排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后面对稳定股价的措施要求,稳定股价应该是方案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这都将对市场起到一个稳定积极的影响。 平安证券认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政府各相关机构对上市公司股改的监管职责;对股改有关环节和方案相关内容加以调整补充,以提高股改效率和成功可能性,降低不确定性的风险;防止内幕信息及市场操纵有新规;对部分“特殊”公司的股改,提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要求;对股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中介机构责任等做了相对严格的规定;股改管理办法仍留有缺口,相关环节有待补充完善。 申银万国研究员指出,《管理办法》明确了交易所在股改中的地位,赋予其实施一线监管的权利。根据《管理办法》,交易所将有权把握股改的节奏,决定上市公司股改进度的时间和秩序,对改革方案进行指导。交易所监管功能的加强,将有利于股改的加快推进。对于试点期间股改方案不断频繁修改的情况,《管理办法》中作了新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复牌后就不得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方案频繁修改的避免,可以减少信息混乱对于股价的影响。 该研究员还指出,在非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机制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有异议或未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东,改革方案须对其处理办法进行说明。从公平性的角度,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且《管理办法》没有对处理办法的选择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可以令方案制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余地。对于绩差公司,将鼓励股改与重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允许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代为偿还债务、代原大股东或其他股东偿还占用公司资金等措施来代为支付对价。这体现了管理部门对绩差公司股改的处理思路。 另有一些券商认为,随着股改公司数量的增加,整体超额收益的下降是必然趋势;不同公司股改效应的分化也将加剧,估值优势与实质重组是值得关注的两大方向。股改能够带来局部资产的活跃,但难以带来市场整体的转折。 对于后市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大量的保护性条款对于减缓扩容压力、维护股价稳定、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履行承诺都有利于对流通股东利益的保护;在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上的明确也有利于股改有条不紊的进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也有利于排除前期市场上一些关于法律上的争议,使股改顺利进行。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市场的影响将是积极正面的。并预计,9月份随着不同类型的股票推出股改方案,百花齐放的场面将更加壮观。 中信证券认为,从政策推出的紧凑性上来看,管理层显示出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进程的意向。预计《意见稿》讨论通过后,很快就可能有上市公司根据新规定提交股改方案。市场热点有可能围绕这类公司展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