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管理办法定位指导 上市公司各有各的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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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0:59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蒋娅娅)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颇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各种类型的上市公司,其股改方向都能在这份管理办法中找到。 这意味着,那些含H股、B股的上市公司,ST公司,以及“问题”公司等股改试点时未涉及的盲点,也将有比较明确的“定位”指导。
根据此前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含H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改方案将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决定。管理办法则从操作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A股含权的概念。这对A+H、A+B类上市公司而言,股改决定权已完全交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 管理办法明确,对于A股市场上市公司持有另一家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该部分股份上市交易和执行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须符合该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境外上市公司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上市交易和执行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须符合该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ST公司股改也有明确指引。管理办法称,绩差上市公司股改要与公司资产重大重组结合的,重组方应以向公司置入优质资产、代公司偿还债务、代原股东偿还占用公司资金等能够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的方式,平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同时,其资产重组方案的通过和审核程序,也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如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当表明不存在构成影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风险,或者明确有关风险已消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