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第一案月内开庭 逼问对价原则状告宝钢长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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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0:06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 |||||||||
“股改法律问题上,没经过审批就没有合法性,经过批准的就是合法的,这是一个悲哀。” 人大法学院董安生教授称 本刊记者 栗新宏/文 8月上旬,北京西城区法院、上海宝山区法院和洛河招陵区法院分别收到3张诉状,同
中德盛是一家小型投资机构,目前持有10多只股票,但很多被套牢。8月16日,代理中德盛起诉长江电力的律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斌告诉本刊,3家法院都已立案,目前他正与西城区法院沟通,本月内很可能开庭。按规定,自立案之日起,年内必须审理完毕。如上述3公司败诉,将重新修改股权改制方案。 中德盛的诉求 中德盛投资部经理张俊国认为,长电董事会采用的对价计算市值恒量法没有依据,从而,由此推出的对价方案也必然不合理、有缺陷。 比如,长电方案中所谓的“国际资本市场电力企业平均市盈率成长性溢价”等等是什么,从何得出,语焉不详。公司成长性不确定,对价却把可能的成长性当成了现实的成长。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独有财产或权益,不能用双方共有的财产或权益支付。葛洲坝电站电价提高为国家调控政策,不应作为支付的对价来提出。控股股东承诺操控股价,亦不应是对价内容。 张俊国说,起诉并非本意,此前,中德盛曾多次向3家公司提出诉求,但前者毫无理会,才会有后来的官司。 中德盛向本刊提供的诉状指出,上市公司至少两方面违法:1.公司董事会决议形成并未按股改相关规定,广泛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其内容也并未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可以议定处置股东的因持有本公司股份在股东之间相互支付对价权利以及股票上市流通的职能;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2.承诺向其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过低,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已严重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3家上市公司答复几乎相同:本公司的对价方案与其他公司无本质差别,既然得到管理层的认可和审批,当然不存在违法的地方,是否应诉?如何应诉?目前还没有研究。 多项法律有待完善 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赖建平律师认为,流通股股东依法特别享有排他流通权,该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随着股票的买卖而在流通股股东之间不断转让与受让。股权分置改革的性质是类别股东之间对持股合同进行协议修改,消灭流通股股东享有的排他流通权; “每一股东均有权独立表达是否同意修改合同的意志,股改不是上市公司职权范围内事务,股东无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股改方案,股东大会无权审议该方案,更无权实施该方案,‘三分之二多数决’原则不得适用于股改;赞成股改方案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主张合理补偿对价,‘追溯复权调整权益原则’是惟一最公平合理并最接近合法的补偿原则,‘不能追究历史’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未对股改方案投赞成票的股东如因改革受损失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他说。 赖律师还认为,股改文件仅仅是证监会、国资委部门文件,它实际上赋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修改《公司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立法权”;同时,股改文件实际上还赋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任意处分甚至侵占国有资产,任意处分甚至侵占公民、法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他说,股改中谁有权获得补偿、依据什么;谁承担补偿的义务、依据什么,这些并非股改文件可以胜任。 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是否存在合法的股权分置改革做法呢? 法律界多数人的共识是:“股东间协议方式”,即在程序上股东向股东发出修改合同要约,其他股东进行承诺,完全在股东层面上达成协议,不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可以以代理人身份负责一些行政事务,如受托发布通知或公告,有偿提供会务服务等);在实体上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同意的安排,国资主管部门仅对国有股东的合同行为进行决策授权或审批。赞成股东以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给予反对股东充分赔偿。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学的教授刘俊海建议:“政府应该有作为。证监会发出的通知也好,还是两个证券交易结算机构的规定也好,都是程序上的炒菜的方法,但是菜本身到底是什么他不告诉你。所以应出台实体性的东西,相互妥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