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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对接民事和刑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虚假股评要赔偿,虚假信息披露要赔偿,不当利用有限责任要赔偿--证券法、公司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中,明确规定了众多民事赔偿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认为,在上述两法中进一步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将利好中小投资者。

  郭锋说:现在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两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民法给予赔偿。他表示,民法典草案已经将涉及两法的赔偿责任写入法条,两法二审稿明确将民事赔偿责
任写入,将明确投资者在权利受损后寻求司法救济的预期,也将明确违法者的违法预期。

  郭锋还指出,出于与刑法衔接的考虑,在上述两法修改过程中,只要刑法没有规定罪名,两法均无权规定罪名,也就无法有效量刑。因此,在两法修改过程中,可以笼统提出相关金融犯罪可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修改刑法时,再参考两法规定设置相关罪名和量刑标准。

  郭锋说,随着金融

证券违法形式的多样化,在修改刑法的过程中,对没有现行罪名或者现行罪名没有包容的金融犯罪,完全可能设置新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对于明显偏轻的量刑标准,也将予以适当提高。

  谈到虚假股评等证券法修订二审稿增加的规定,郭锋认为,随着近年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上述规定吸收了近年来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法律的做法。相对过去以

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谴责等方式进行的惩治手段,二审稿规定的内容更加明确,投资者可以依此寻求司法救济,对投资者的保护确实落到了实处。特别是对虚假信息披露规定的赔偿责任,将相关主体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明确划分,细化了民事赔偿原则,方便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定。

  郭锋还建议,规定公司担保在履行二审稿设置的相关程序基础上,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如确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担保,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做出民事赔偿。

  作者:记者 周韬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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