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认为股改管理办法三大规定应改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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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4:57 深圳商报 | |||||||||
专家学者评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本报讯】(深圳商报 记者 钟国斌) 投资者翘首以盼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上周末正式出台。市场各方对此评价如何?哪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记者昨日采访了有关专家和学者。
刘纪鹏:应全封闭性停牌 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办法》在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或完善。 刘纪鹏强调,“锁一爬二”(即限售股12个月流通5%,24个月流通10%,36个月全流通)不应该搞一刀切。限售股一年以后总股本的5%有多大?大约在300多亿左右。两年以后总股本的10%有600-700亿。三年以后可全流通会出来多少?现在股改方案一通过,由于“锁一爬二”,大家就开溜。“锁一爬二”只是把股权分置的风险推迟了。因此,应鼓励一些可以分散市场风险的创新模式出台,而这样的创新模式应不受“锁一爬二”的限制。 刘纪鹏认为,保荐人制度应废除。他认为,强制保荐人制度增加了股改成本,一个公司搞股改方案要二三百万元,最终依然要转嫁到股东身上。白花几十个亿是小事,关键是保荐人缺乏创新意识,都是简单地送股模式,这束缚了调动各方的力量以制定有利于保护股民,同时又带动大盘上涨的好模式。 刘纪鹏还建议,股改公司应采用连续性全封闭式停牌制度。若不采用这种停牌制度,股价极易被人操纵并助长投机炒作,这也是造成G股股价多为自然除权的主要原因。 华生:改进保荐人制度 学者华生认为,《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改承诺,由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督执行,但大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没有统一规定,预计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股改公司方案被否决了,三个月后可以再提出来,没有硬性规定这些公司必须做。华生建议,《管理办法》应规定未通过的公司,三个月后必须重新进行股改。 华生还认为,保荐人制度应该改进。上市公司股改不是上市或融资,保荐人作为强制性规定有些过了,是否请保荐人应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因为垄断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也增加了上市公司股改成本。这些动辄数十亿的股改支出,最终仍要分摊在股东身上。 张卫星:限售期与对价比例挂钩 股改方面知名专家张卫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管理层关注民意的真诚态度。《办法》55条应改动的不多,但有两个方面有待完善:一是股改股的停牌期问题;二是非流通股上市风险的后置问题。张卫星认为,目前股改股停牌方式容易被操纵,建议停牌期采取封闭性停牌制度。他还认为,上市公司对价给付高的公司,非流通股获得的流通权应提前;而对价给付低的公司,限售股的流通权应押后,甚至可以许多年后才让流通。张卫星还对保荐人制度发表了看法,认为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难以有效保证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学者认为,强制保荐人制度增加了股改成本,一个公司搞股改方案要二三百万元,最终依然要转嫁到股东身上。保荐人作为强制性规定有些过了,是否请保荐人应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