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撤资退股还是撤职查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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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 12:39 中国证券报 |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严禁官员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经商、办企业,违者严惩,在党纪国法中早有明确的规定
进一步地深究,官员成为煤矿的股东,甚至是老板,他们的巨额投资从哪里来?在最近发生的广东兴宁矿难中,查出一个月收入不过数千元的警务人员居然入股2900万元。显然,他们向矿山投入的要么是权力,要么是在其他地方以权力交换而来的黑钱。而现在只要在限期内撤资退股,当事人便可不受惩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这些官员非法的“投资”、“股份”和“红利”合法化,并公开、顺利地转移到了其私人的腰包,这恐怕正是某些官员求之不得的吧。 矿难频仍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官商勾结、猫鼠一家,对此有关部门应当有依法查处、严惩不贷的坚决和严厉,而不能是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的姑息与纵容。否则,将无以告慰众多无辜丧命的矿工及其家属,也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腐败不已、矿难不止的状况!(文/王长明摘自《中国经济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