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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东有望减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 09:2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贾浩森) 昨晚10点左右,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随通知附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有55条,在总结前期股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随后即将全面铺开股改所涉及的有关股改细节都做出了规定,对今后股改的快速进行提供了指引。《管理办法》
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间的操作程序,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改革的要求,在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连续性的前提下,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在规范股改操作程序方面,做出了五个方面的改进:首先,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减轻了非流通股股东分散的上市公司的股改负担。

  其次,《管理办法》再次指出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也就是说B、H股股东将不参与临时股东大会。此外,对于含B、H股的公司,还规定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第三,《管理办法》规定了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第四,由试点期间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

  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

  第五,对于此前股改试点停牌时间过长,《管理办法》则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调查1
您认为股改过程中以下两种停牌制度,哪种制度更科学?

现在执行的断续停牌制度
连续性封闭停牌制度

调查2
您认为现在执行的强制聘请保荐人制度和专家建议的自由选择聘请制度哪个更科学合理?

上市公司股改必须聘请保荐人
上市公司股改应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聘请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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