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指导意见指明股改方向 市场形成良好预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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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11:16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徐建民 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是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对未来股权分置改革的战略布署,是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首先,《指导意见》是国务院几大部委同时提出的,其权威性不容质疑。这表明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就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已经达成共识,而且将地方人民政府、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和交易所也纳入到股权分置改革的规范范围,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其次,前期市场普遍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将“快马加鞭”,而《指导意见》则是强调“积极稳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这实际上表明,即使改革全面推开,短期内大规模无序上市的情况也不可能发生。 不过,对于市场关注的新老划断问题,《指导意见》中只是强调要择机实行,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表。 再次,就市场普遍关注的对价问题,从该指导意见来看,虽然并未对市场关注的股改对价问题作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指示,但是我们从其字里行间仍能看出一些方向性的判断。比如,对于含B股、H股的A股股改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为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这意味着含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非流通股股东只是向A股股东买A股市场的流通权,而不必向H股股东和B股股东支付对价。但也暗示,为了不损害H股股东和B股股东的利益,此类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只能用自己拥有的现金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这一点是值得市场重点关注的。 《指导意见》鼓励公司或者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以及在股改方案中作出提高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这与之前上证所提出的对价标准的10 项原则基本吻合。 对于绩差公司的对价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其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形式的办法。这为市场对部分绩差公司进行股改作出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方向性指导。最后,《指导意见》强调股改应该有利于市场稳定,具体可以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来为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这些措施会提高市场对于G股股价的稳定预期,同时再次明确了管理层希望在一个稳定向上的市场中完成股改的意愿。 正如管理层一再强调的,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股改的顺利进行,市场融资功能的恢复并非目前管理层最关注和最迫切的问题,合理控制扩容节奏相信会是管理层重点考虑的环节。 注意到《指导意见》中对“股改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当前国家也没有通过境内资本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的考虑”的不同寻常的解释,是为了避免市场对未来可能存在的供给严重失衡而做出的“政策承诺”。总之,《指导意见》的出台与市场的良好预期是一致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