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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8:4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签发了第13号总局令,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规范了审批程序,明确了审批要求。《办法》规定,审批程序除听证和公示外,具体申请、受理和审批要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不搞层批制,上一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谁审批谁负责;审批主要是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建议由区县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尽可能与日常检查结合进行等。

  《办法》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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