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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及省以下级开发区将被清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7:48 中国证券报

  记者陶闵 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日前提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审核原则和标准。根据该标准,对1999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设立5年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面积20%的开发区应予以撤销。

  发改委规定,各类新建高教园区、大学园区,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省级及以下旅游度假区,建设新城为主的各类园区,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均不得再冠以带有开发区含义的称谓,不纳入开发区管理。

  发改委还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开发区应予以撤销;申请保留的开发区中的

房地产开发部分(开发区配套设施除外)应划归开发区所在地政府管理,相应核减开发区面积;开发区的“区中园”,不作为独立园区保留(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不单独计算面积;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区应予以合并,但不得借机搞“一区多址”。对城市远郊区、县及县级市已建开发区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原则上保留1个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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