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公司法酿变 500万元可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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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2:02 南方都市报 | |||||||||
![]() 最大亮点: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植到《证券法》草案中 本报综合报道 《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于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会议对《公司法》、《证券法》部分内容进行了合并、修改。据这位知情人士讲,二审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
证监会可查封违规公司账号 一直以来证券违法行为都存在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等众多的老大难问题,针对这一特点,在前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将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同时对证监会执法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此外,《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变化还包括: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制定;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监管机构职权规定尚存争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规定有不少争议。有人提出,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这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建议予以完善。有的则提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律赋予其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权力是否合适,建议再作研究。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规定严格的程序,主要是: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 公司法草案十二大变动 据知情人士透露,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已于前日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时的草案文本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在12个方面又作出了重要修订。 1.持股10%以上可要求解散公司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要赔偿 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小股民有权查阅公司报表 4.一人公司股东要有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只要500万 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6.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7.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8.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9.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1.为独立董事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上市公司可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2.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研究 整理:本报记者 卢荣 实习生 胡田霞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