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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八大变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1:50 新文化报

  持股10%以上股东可申请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门槛”降至500万元

  本周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再次提交审议的公司法亮点颇多,尤其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环境、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老问题上,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更加明确可行的条文。拥有10%以上股权可申请解散公司

  此次新增加的条文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监督公司违规担保

  此次修订草案特别让公司担保接受了股东大会的监督。新条文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中介机构“造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对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措施。建议新增加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门槛降至500万元

  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此次修订草案改为,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设立独立董事不再整齐划一

  考虑到本法已经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宜只作可以设立的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故意长期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此次草案新增加了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股东滥用权力不能逃避债务

  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此次建议增加的规定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个人的公司也要公私分明

  有些专家提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相独立的,就不能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次草案增加的规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芳)(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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