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负责人就股改指导意见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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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0:23 证券日报 | |||||||||
股权分置改革已具备积极推进条件 下一步改革仍将规范有序进行。对于具备条件、改革方案得到投资者认同和市场欢迎的上市公司,可以适当加快进行改革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昨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下一阶段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针对《指导意见》中业界关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证监会负责人首先明确表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同。两批试点46家公司的改革方案中,45家均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改革方案通过率达到98%;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约21万人次,所持股份占试点公司流通股总量的比例加权平均达到63.12%,远高于以往股东大会10%的平均参会率;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对改革方案的赞成率加权平均达到93.46%。 二是改革预期在试点推进中逐步趋于稳定。从试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结果看,已经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和资质公司对价水平的基本预期。与此同时,试点公司的投资价值逐步为市场所认同,试点公司股票已经初显增值效应。 三是推动了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相关的资本市场改革。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变革,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有利于完善股市定价机制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推动了证券市场一些长期悬而未决问题的解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组合方案运作,推动了募集法人股、未上市内部职工股、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上市公司复杂问题的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股权分置改革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针对《指导意见》中业内关心的“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绩差公司股权分置问题”,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作为对价来解决ST和ST等绩差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推动证券市场其他问题解决的有益探索。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这类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程序和审核规定,通过制度的创新和规则的配套,支持这类公司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证监会负责人指出,在试点结束后,股权分置改革除纯A股上市公司外,还包括发行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虽然A股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不涉及H股和B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A股市场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协商表决,但是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制定的改革方案不应损害H股、B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A股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市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也有利于维护H股、B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负责人指出,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变革,其意义不仅在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既要抓住改革机遇和有利形势,积极加以推进,又要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循序渐进。下一步的改革仍然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地进行,充分体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些具备条件、改革方案能够得到投资者认同和市场欢迎的上市公司,可以适当加快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