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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思辨篇:对价不应打乱财产法律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9:10 新京报

  高志凯认为现有支付对价方式有违法律关系

  高志凯 耶鲁法学博士,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高志凯曾供职于摩根斯坦利。

  管维立 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司长。

  “有媒体说高志凯、单伟建反对做股权分置改革,这个说法不对”,高志凯认为,股权分置问题确实是中国资本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一点已经在绝大多数人中取得共识。“我坚决支持股改,但是反对支付对价。”

  观点1

  对价无法律依据

  目前两批股改中的主导观点是,非流通股东必须支付所谓的“对价”,最终达成协议时,多数必须有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交付一定数量的

股票,高志凯认为,停止融资,实际上变成了胁迫非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的手段。在法律基础上说,“对价说”没有根据,“对价说”不是解决
股权分置
问题的正确方法。

  高志凯给出了几点理由:第一,法律保护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因此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个人,其所持的股份都同样受法律保护;第二,法律保护的是财产,而不是“价格”。以历史成本论对价是不合理的,股民入市,风险自负。因此不得无故剥夺任何股东的股票拥有权;第三,价格只是财产的基本属性,不是全部属性。要求非流通股东交出股票,实际上彻底改变了股票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构成对财产的剥夺;第四,流通股东并不拥有股票流通的独享权和排他权,“暂不流通”并不等于“永不流通”,不能凭空创造新的权利,也不能凭空强加新的义务。高志凯说,从这一点看,将“非流通股”改称“未流通股”更为确切。

  高志凯认为,流通股股东究竟有没有权利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无可回避的根本性法律问题,

证监会在此问题上含糊其词,正是造成今日复杂局面的主要原因。

  管维立也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既无法律根据,也没有事实和理论支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论及历史成本,净资产等都是不正确的。

  观点2

  对价先例不能破

  高志凯认为,如果必须支付“对价”才能完成全流通,这种支付理论得以成立并构成先例,将打破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实质上构成对财产的剥夺。高志凯认为,虽然股改对价的支付是一次性的,把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变到流通股股东口袋里,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今天你有一个理由要求支付对价,明天就可能有一千个理由要求重复类似的情形”。

  高认为,对于合法财产的保护,实际上对于流通股股东是有利的。流通股股东除去股票,一定还有别的财产。

  “宪法保护合法财产,是来之不易的权利。不能只看到这个权利对于自己的保护,而看不到对于其他人的保护。要一视同仁地珍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高志凯说。

  管维立则认为,股权分置并不是中国股市惟一的问题,但股权分置改革中现有的“对价”措施将给中国股市造成不良影响。

  观点3

  适用合同法律关系

  要厘清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首先要对股权分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得出结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方立认为,股权分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关系,也即合同,这种合同关系是这样形成的:1、非流通股股东(募集设立)或上市公司(发起设立)以招股说明书作为要约,流通股股东以认购股票作为承诺,完成了一项合同的订立。2、在民事主体(机构或个人)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后,共同缔结并履行公司章程这一法定契约性文件,也可视为完成了一项合同的订立。

  在招股说明书或章程中均有明确约定: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不上市流通,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上市流通,这就是股权分置法律关系的实质:即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缔结合同之后形成的契约或合同关系,股权分置是前述主体缔结的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或者说重大条款。

  本报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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