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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建言公司法修改 公司治理待加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记者 璩立国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再度“过堂”。在公司治理层面上,二审稿在哪些方面有“新说法”值得关注,当然,这与上市公司日常实践的关联程度十分紧密。

  设立监事会、独董待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三章第五节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作了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设立监事会的同时,还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对此,有上市公司提出,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将造成公司运行成本加大和机构职能冲突。例如,规模不大的上市公司建议中小公司可以选择设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减少公司运营成本。如果规定二者同时存在,就必须明确区分二者的职能。

  通过完善监事会解决公司治理的监督问题,可以考虑不设立独立董事而设立独立监事。与此相对,有企业认为,建议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要完善对独立董事的保护制度。

  实际上在一些企业中,监事不是职工就是大股东,起不到制约董事会的作用,基本上形同虚设。而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聘用和支付报酬的。因此,一些企业建议,如果要求设立独立董事,应当有相应的制度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让中小股东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等。

  当然也有观点肯定独立董事的存在价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与监事会、

审计机构共同形成监督合力,他们赞成修订草案关于上市公司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规定,但是建议不必强制设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由于监事和独董对于公司治理各有侧重,有观点赞成独董和监事并重,他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补充到《公司法》中是创新,有其现实作用。因此,这两种制度可以并行,也可以选择。

  针对不同的观点,二审稿第132条对独立董事作了这样的修改: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兼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1人。”

  有公司提出,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可能造成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而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长的职责,未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二者的关系不明确,容易产生冲突,建议明确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一人有一定积极作用,避免了公司多头对外的风险,有利于减少纠纷,特别是对中小公司而言,权力不宜分散,赞成修订草案的规定。

  不同意见认为,公司法人代表不由法律限定为一人,而由公司自己决定,可以限制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对公司治理的制衡能起到一定作用,建议删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1人”的限制。

  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二审稿中,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将此项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明确公司高管范围

  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本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些企业建议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范围只包括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而不包括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也有企业建议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为董事会聘用的财务总监。还有企业提出,实践中大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般都是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兼任,因此,可以不将财务负责人单列或者在“经理”后增加“(财务总监)”。

  关于发行企业债券,有企业建议取消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建议放宽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采用核准制,对于向特定机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一些。

  此外,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有企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刑事法律责任,并建议确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

  再如,有的企业建议明确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规定股东临时提案应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合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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