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流通盛市法律奠基--八评成功解决股权分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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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1:41 第一财经日报 | |||||||||
当中国证券市场两件最重大制度建设进程不期而遇,正碰撞出异乎寻常的想像力,一个难遇的契机——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全面升级的可能已在面前。 8月24日凌晨,中国股市基本结构的制度升级正式跨越改革分水岭。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认为“股权分置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
《指导意见》的发布,坚定地廓清了在最近对股改基本思路的质疑、反对的迷雾,彻底打消了“股改能否进行到底”的疑虑,从根本上明确了市场参与各方对股改下一步的预期,最大限度地锁定了股改的成本。 现实再次验证了本报社评此前的判断——股改大局已定。也彻底证明了本报在2004年年底所做的预言——2005年,中国将解决股市股权分置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和我们一样深信,一个崭新的全流通股市正在不远之处等待着它的投资者。 不排除有乐观主义者认为,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了,一个全流通股市的昌盛时代也将随之而来。对此,我们却不以为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只是奠定了一个全流通盛市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接踵而至的将是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产品创新,而其中最重大的制度奠基是夯实中国证券市场之法律基础,真正从制度设计上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从而保障载舟之水能源源不断汇聚而来。 对此,《指导意见》已有洞察:“积极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的修订。研究、拟定《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巧合的是,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中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和《公司法(修订草案)》,新草案对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也进行了多处规定: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从公正、公平、公开的立场出发,上述进步值得肯定。但我们同时也认为,即使这些条款最终均被正式收进成文法规,它仍不足以和一个全流通繁盛股市相匹配。 在成功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之后,中国股票市场具备了和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具备了进一步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必要条件,具备了境内投资者把股票市场作为稳定、长期的投资场所的必要条件,但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让那些“以欺诈和操控手段剥夺投资者合法权益”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则中国股市未来发展仍难免重大挫折。 对于具有后发优势的中国来说,这种学费是可以避免的,最佳的时机就在眼前。那就是顺应股权分置成功改革之势,明确中国证券市场的辩方举证制度和中小股民集体诉讼制度,同时赋予证监会必要的司法权,增强其对证券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等等。 辩方举证责任制度在中国已有先例,现在医疗事故处置已经采取了这一制度。在证券市场上非常必要的是,对那些涉嫌欺诈、操纵以获利者进行有罪推定,除非其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和改进集体诉讼制度,在让小股民打得起官司的同时,一个小股民告赢了就代表所有的股民胜诉了,使欺诈者和操纵者支付比侵吞所得更大的代价。 国际资本市场的历史已经证明,市场大跌之后,往往就是制度重构和升级的最佳时机。1929年美国股灾之后,美国出台了《联邦证券法》、《银行紧急救助法令》、《格拉斯——斯第格尔法》等一系列法律,从而为美国世纪奠定了扎实的金融法律基础。 如今,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起步之时,在中国面对一个股市大繁荣时代降临机遇之际,一部为其奠基的《证券法》,一系列为其奠基的经济法,正在呼唤我们将其完善而诞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