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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关注三大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8:27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昨日起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二审稿修改情况向会议作了汇报,本次会议将于27日下午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股评误导要赔偿

  对于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二审稿进行了多处规定。其中,对于不当股评行为,二审稿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误导要赔偿

  对于

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环节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制作、公开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二审稿根据上述机构和人员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其各自责任,在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分别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范要约收购

  二审稿对希望继续保留上市资格的公司采用了要约收购的方法,在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权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

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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