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评误导投资者需依法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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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5: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证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 据新华社电 为打击普遍存在的股评人与媒体联手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昨日提请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此予以严令禁止,并规定这种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他们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只股票进行评价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与此同时,法律委员会说,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提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观宇/编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