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之要约收购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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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3:12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证券法修订草案拟规定,要约收购期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修订草案第84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且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过规定比例的股票。
就“国外有按比例收购的方式可以借鉴,以防股份在买进卖出之间容易导致操纵股市行为”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二审稿第88条第二款)。同时,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二审稿第96条第一款)。(徐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