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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评误导投资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2:1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昨日,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股评误导投资者需依法赔偿

  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
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据此,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

证券上市交易需签订协议

  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申请

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进行审核,对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决定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据此,修订草案修改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严格程序加强约束监督

证监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据此,修订草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严格的程序: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保荐制度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修订草案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修订草案据此进行修改。

  “违规”需相应承担民事赔偿

  修订草案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环节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制作、公开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作了承担民事赔偿的规定。但是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予以明确。据此,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

  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且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过规定比例的股票。据此,草案修改为:“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据新华社(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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