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准司法权将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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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8: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同时对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主要是: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
专家认为,证券法本质上仍属于私法,但因证券市场涉及公众利益,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存在必要,但为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还应在程序上对证监会的准司法权进行规范。 证券法修订草案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申请证券上市交易需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保荐人实行资格管理,保荐制度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当事人各负其责,‘违规’需相应承担民事赔偿”、“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等规定也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而有关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事项,国务院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综合新华社、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