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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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8: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3日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时的草案文本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在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 1、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4、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6、公司法人可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三类人中产生; 7、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8、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9、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11、为上市公司独董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据新华社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