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证券法》修改正式启动 > 正文
 

公司法证券法部分内容合并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7:43 中国证券报

  《证券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提交审议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至1500元

  记者 浩民 璩立国 北京报道

  《证券法》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为统筹两法的修改工作,二审稿将《公司法》中有关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证券法》,并作适当合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同时提交审议,草案中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大幅提高到1500元。

  《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变化包括:

  增加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制定。

  增加规定,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股票、债券申请上市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这样,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是否接受上市申请的行为,如有不服,将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二审稿明确,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增加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增加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审稿认为,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此外,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首次提交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目前全面修订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先解决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强化税收征管。

  草案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

  草案还建议,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作出这样的修改之后,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