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证券法向股评黑嘴发出明确信号 此路不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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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7:1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已在昨日起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提交二审,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悉,昨日提请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将对“黑嘴”股评予以严令禁止,并规定这种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有望向“黑嘴”索赔目前市面上各类主要的证券类媒体,包括日报、周刊及广播电视,都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他们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就单只股票进行评价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与此同时,法律委员会说,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提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拟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证券法修订草案拟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同时对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证监会提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如果证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规定严格的程序,主要是: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深圳商报 记者 梁惠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