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二审草案基本保留其一审七方面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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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7:1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据悉,一审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等七方面的修订,在这次提交二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基本保留。分业经营——开口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交易——允许
现行《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订草案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投资者保护——加强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 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融券——开闸 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订草案修订为:“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国企炒股——可行 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订草案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银行资金入市——放宽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订草案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上市公司——加强监管 修订草案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梁惠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