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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误导股民要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3:13 第一财经日报

  专家认为: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关键是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本报记者 郝渊侃 发自上海

  再次提请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兵认为,传播虚假信息的执法难点在于损失的认定和赔偿的尺度。

  目前,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法规并非空白。《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第三款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而相关法规也规定证券市场上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权行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兵认为,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重申了禁止传播虚假信息和传播虚假信息者相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务上,许多传播虚假信息的举证难度并不高,关键其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损失是由这一虚假信息造成的或者只由这一条信息造成,而损失的多少也难以量化。”刘兵如是说。

  “当然,部分举证也有很大难度,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内部交易。”刘兵认为,“要是没有内部人提供的证据,很难认定损失是由这一虚假信息造成。”

  有许多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失最后不了了之,除了内部交易举证的难度外,还有股民提起诉讼成本高企的因素。

  回过来再看银广夏这一案件,在行政上可以让违法违规者受到惩处,而真正获得赔偿的投资者并不多,这和诉讼成本和诉讼机制都有一定的关联。

  银广夏案件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还同时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提起诉讼的投资人,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诉讼请求不适当、提供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规定以及被告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执行等因素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以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避免其遭受新的损失。

  确实,许多在银广夏上遭受巨额损失的中小投资者等到法院的受理后,银广夏却“无钱可赔”。“前置程序”要求: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简单地说,就是股民状告上市公司一定先要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从银广夏案件索赔的漫漫长路中,足见中小投资人在索赔诉讼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成本。

  而信息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虚假信息的传播对证券市场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重申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公正度和透明度,其中的关键是大幅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华夏证券分析师冯雷认为。

  而对于《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拟增加“禁止各种传播媒体对上市公司的单只

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的条文,许多咨询机构和分析人士认为不能因噎废食,因为股评也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最新动向的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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