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将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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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2: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张旭东、毛晓梅) 备受社会关注的股权分置改革有了最新动向:新华社记者23日晚从中国证监会获悉,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23日晚联合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下一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出指导意见。《意见》认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此间人士表示,这正印证了此前证监会所称的“不再推出第三批试点公司”的说法。 到目前为止,自5月9日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正式启动改革以来,这项改革已取得了可喜成就。《意见》认为,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 《意见》总计4600余字,共分5大部分,22项意见,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方面面。 股权分置改革要坚持统一组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实行分散决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使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分发挥本地区综合资源优势,把股权分置改革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适合当地情况的改革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要时国有股股东可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文件还对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作出了相关安排。(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