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罚字[2003]1号当事人:吉粮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发;刘玉,男,52岁,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康小区3栋4门607室,系吉粮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吉粮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发期货)违反期货法规一案,根据群众举报,本会经初查后于2001年5月决定立案调查,经告知程序后,应当事人刘玉的申请于2002年11月14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下述违法行为:(一)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自
2000年3月16日至当年4月20日,吉粮发期货未将客户佟奇昌(又名佟晓飞)部分交易指令下达到大连商品交易所内,其未进场交易指令为9月份大豆合约86手,交易金额为22.7万元。该公司非法获取手续费1290元。吉粮发期货原总经理刘玉对此负有主管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自1998年5月19日至1999年9月17日,吉粮发期货允许客户佟奇昌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共计达158次。其保证金不足的最大金额为25.1万元。1999年9月1日以后,保证金不足的最大金额为2.9万元。该公司由此非法获取手续费73871元,其中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17日为1650元;2000年1月12日至当年4月25日期间,吉粮发期货又为客户佟晓飞虚增头寸1.5万元进行期货交易,并由此非法获取手续费5874元。在上述交易中,吉粮发期货原总经理刘玉对此负有主管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清楚,有吉粮发期货相关协议书、交易报表、大连商品交易所水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会认为,吉粮发期货未将客户佟奇昌部分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构成了《期货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行为;另外,该公司允许客户佟奇昌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多次进行期货交易,并为客户佟晓飞虚增头寸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而客户又未能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时,应当将该客户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的规定,构成《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综上,依照《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吉粮发期货的非法所得合并计算,本会决定:(一)对吉粮发期货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8814元,并处罚款10万元;(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玉处以罚款1万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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