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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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4:58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简称:G郑煤电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一、本次股份结构变动的原因 2005年8月15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公司股份结构将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股份类别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发起人股份 59,400 -594000 非流通股 非流通股合计 59,400 -594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0 51,192 51,192 A股21,600 +8,208 29,80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1,600 +8,208 29,808 股份总额81,000 081,000 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 持有限售流通股股 序号股东名称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数(股)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 1511,920,000 2007年8月22日 注 限责任公司 2 郭矿生(董事)8,100 3 袁清伟(董事)8,100 4 杨松君(董事)8,100公司董事、监事持有 5 王志勤(董事)8,100本公司的股份已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锁定, 6 张玉东(董事)10,000直至其离职六个月后 7 苏万里(监事)8,100方可出售。 8 石银秀(监事)8,100 9 禹海盈(监事)8,100 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2、同意并将履行郑州煤电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自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但下述行为除外: (1)经郑煤集团股东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进行的定向回购; (2)在定向回购无法进行的前提下,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而向战略投资者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 4、自郑煤集团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5、在遵守前项承诺及定向回购方案经本次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郑煤集团还作出如下承诺: 5.1出售价格不低于既定的最低出售价格。 5.2郑煤集团确定的当前最低出售价格为4.60元/股。最低出售价格将按以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2.1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造成的股份变化不进行调整; 5.2.2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最低出售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 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②派息:P=P0-V; ③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P=(P0-V)/(1+n); 其中:P0为当前最低出售价格(即4.60元/股),V为每股派息额,n为每股的送股率划转增股本率,P为调整后的最低出售价格。 6、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7、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后,郑煤集团无论实施定向回购、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或在24个月锁定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不低于51%。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说明书及修改说明书; 3、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5、原非流通股东的承诺文件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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