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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特发债权异地交叉执行成泡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2:42 中国企业报

  8月11日,一场针对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特发集团)与吉林国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国联)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有关执行问题案例的

维权座谈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会议室举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桂明教授、
北京大学
法学院钱明星教授和潘剑锋教授以及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等著名法学界人士参加了座谈会。

  那么,案件的始末缘由究竟如何?这其中又有哪些法律疑点呢?

  土地抵偿债务

  据深特发集团副总经理张建民介绍,2000年,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与吉林国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债务纠纷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吉林国联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偿还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本金2450万元及其5000万元利息的义务。

  2000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将案件委托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2003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深特发集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查封了吉林国联持有的吉林国联农业生物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吉林国联所有的长春国联花卉养殖基地面积为5570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村

高速公路南口东侧。据悉,被查封的这块土地价值约3亿元人民币。

  2005年1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深特发集团交纳了10万元评估费,正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然而,正当深特发集团以为积案解决有望的时候,事态发展突然急转直下。张建民告诉记者,吉林方面突然将这一案件异地交叉到距离长春市300多公里的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于2005年2月19日元宵节刚过就把案卷拿走了,此后,案件执行再无消息。

  突生变数查封土地悄然易主

  更让深特发集团始料不及的是,到了2005年6月9日,深特发集团偶然得知吉林国联将被查封的土地变卖给了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

  深特发集团经过调查发现,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已于2005年3月30日做出民事裁定,将“吉林国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高速公路南口东侧花卉养殖基地所使用的土地557032平方米予以解除查封”。并通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协助解封。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6日又做出民事裁定书,将该土地变卖给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价格由双方协议确定,并裁定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深特发集团债务。同时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将该土地过户给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的通知书。4天后即4月10日,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这一切深特发集团却毫不知情。

  张建民说,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几个民事裁定书并没有送达给深特发集团。而民事裁定书明确显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土地的解封、变卖都是在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显然是违法的。

  后据深特发集团调查了解,山川置地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一家私人企业,吉林国联占其中10%的股份。

  深特发集团法律顾问陈惠忠认为,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没有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变卖给吉林山川置地有限公司,这一结果直接导致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保护。

  针对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行为,深特发集团立即向其提出了抗议和严正交涉。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反映。

  法学专家质疑

  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学者就此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多起不合法。

  首先,长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叉执行于法无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说,法院有一个交叉执行的程序,但是交叉执行的原则必须是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当在原来的执行法院执行不利或者是碰到执行不了的情况下可以交叉执行。而本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正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尊重,但吉林省高级法院突然把此案交叉执行到距离长春市300多公里、执行土地也不是该法院管辖之内的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显然是毫无道理、没有理由的,而且在程序上也是非法的。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认为,以交叉执行名义委托白城市中级法院,这个权力不在吉林省高院,而是在北京二中院那里,吉林高院没有权力来剥夺北京二中院的权力。也就是说,长春中院自己无权把这个案件再转给其他法院执行。

  其次,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同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资产解除查封是不合法的,而且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桂明强调,在执行当中的原则是谁查封谁解封。即使上级法院都无权对下级法院查封的东西进行解封,更不要说平级法院了。

  三是将解除查封的资产在不通知深特发集团的前提下变卖掉,更是违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谈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指出,查封的资产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这里“应当”应该解释为必须。裁定书当中说价格按照双方协议协商确定,这种裁定书从形式上就严重侵犯了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的一个基本目的是保证相关的法律文书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具体来说就是尽可能实现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益人的权益。很显然白城法院这个裁定与这个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认为,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做出之后没有向债权人送达,明显地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而且裁定书上写的很清楚,裁定送达当事人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裁定做出之后没有向债权人送达,这是很明显地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做法。又如何体现法律效力呢?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重不合法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杨立新指出,当事人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每一方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得到维护,维护的前提就是在于司法公正。钱明星表示,一个地方中级法院能作出这样的行为,的确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最基本的因素,企业的地位得到尊重,企业的权利得到保护,这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基础。希望不要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以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一个地方相当级别的法院,以这样的方式来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比明目张胆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害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法学家们表示,这一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案件最终能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将直接反映出能不能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律尊严,有法能不能执行;同时也折射出在市场经济体制当中,企业竞争能不能公平有序地进行;最重要的一点,是现在国家正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区,首要一条就要使东北地区有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法律能够落实,投资能够得到安全,这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个重要条件。(记者 袁启华 刘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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