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登记细则出台 结算最低须缴存200万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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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11:2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同时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两细则分别就权证的帐户管理、登记托管、清算交收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权证交易交收实行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办理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需缴存不低于最低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200万元。(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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