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待资产支持证券亮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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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8:48 中国证券报 | |||||||||||
中信证券苗嘉 本周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中心正式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提供规则指引。至此,已经有多方主管机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亮相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市场期待首次产品的面世。
4月21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正式公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拉开了证券化业务的序幕。之后的四个月,根据业务分工,各部委、机构陆续出台配套措施安排,归纳来看,这些政策措施主要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设立规则、证券的发行审批、信息披露、登记、托管、交易、会计处理等作出相应的规范。但从操作环节分析,还有两方面的法规尚待出台。其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税收管理的规定;其二、主体资格问题。主体资格又涵盖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投资主体资格,即各监管机构还未对各管辖主体制定投资管理政策(目前只有劳保部同意社保基金参与投资);另一方面是机构业务准入的资格,即设定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准入要求。 以上两方面的法规尚待研究、出台,但从人民银行、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的力度来看,不存在大的障碍。关键问题是,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很多机构主体认识到这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负债型融资相比,可以不增加资产负债率,产品的信用建立在资产池的基础上而不是发行体本身,可以将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与经营状况不佳的发行体截然分开。那么什么类型的主体有资格,可以通过发行进行融资呢? 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我们将发行体分为两个大类,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机构而言,主要的资产池体现为具有现金收入的项目资产,如具有收费权的资产(电力、水务等)。但由于资产类型的多样化,涉及权属关系的复杂化,现金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项目资产池在现阶段无法与信贷资产相抗衡的规模性,导致主管部门当前很难从非金融机构突破,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而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类型是贷款,总体上资产性质明确、现金回收银行有历史经验数据、归口主管机关明确、资产规模效应明显,当然最主要的是符合当前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的调整方向。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就享有证券化操作的优势。除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可否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呢?我们无法在《试点办法》中找到答案,但可以结合近期出台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债管理办法》)进行分析。该办法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可以理解为《金融债管理办法》中的某些规定将形成对《试点管理办法》的补充,并形成对证券化主体的隐性要求。具体来看: 1、发行主体:《试点办法》发起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管理办法》发行体是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当前证券化试点的机构是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那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甚至证券公司以后也有可能成为证券化的发起人。 2、发行条件:政策性银行没有明确的指标要求,仅仅是向人民银行报送申请。商业银行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等。财务公司发行的主要条件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可以推测,以后金融机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 3、发行规模:由于涉及到多种金融机构和差异性的融资需求,《金融债管理办法》中并未对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做出明确量化规定,仅隐含体现在其风险监管指标中。《试点办法》中亦没有对规模的明确要求。 综合来看,围绕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出台,主要的操作流程和运作模式已经逐渐清晰。市场都希望产品能早日出台,特别是在试点产品正式推出后能出台”非试点性”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法规,并早日形成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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