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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证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9:20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权证涉及的登记、行权结算业务,由权证发行人等机构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 权证发行人应当就权证涉及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有关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操作流程。

  第五条 权证发行人、参与权证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证券账户

  第六条 投资者须使用本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XX权证发行人)。涉及

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保管。

  第二节 交收账户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交收账户包括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以及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与交收相关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等。

  第九条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证券交收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通过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第十条 权证行权的证券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交收账户进行。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权证行权的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第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XX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

  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XX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现金的,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现金的保管。

  第三节 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参与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交收价差担保品,担保品可以是现金和其他经本公司认可的非现金资产。

  第十三条 参与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用于现金类交收价差担保品的保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权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权证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有关手续。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权证的,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发行结果数据,视为权证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资料;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途径发行权证的,权证发行人应当将发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直接送达本公司。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权证交易申报通过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数据和本公司交收结果进行权证变更登记,权证变更登记数据发送投资者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

  第十六条 权证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等业务参照现有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时,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明确权证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方式和交割方式等事项。发行人在发行相关公告中应同时披露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的调整公式。

  标的证券因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时,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公告。本公司按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进行行权结算。

  第十八条 权证行权期开始前,权证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委托代理权证行权的有关手续。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权证发行人可将履约担保标的证券或现金委托本公司保管。

  第十九条 投资者行权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在每日闭市后接收交易所行权申报数据并进行交收处理。当日行权失败的,投资者若欲行权,需重新通过交易系统申报。

  第二十条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和行权公告中明确规定权证到期后自动行权的,应当在权证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中指定一个工作日作为自动行权交收日,由本公司在该自动行权交收日对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交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对权证交易、行权的处理顺序是:权证交易、权证行权。

  第二十三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清算交收

  第一节 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与其二级市场其他证券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一并实行法人净额结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七条 权证交易成交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与T日其他交易和非交易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第二十八条T日日终,本公司将权证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权证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二十九条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在完成该结算参与人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仍有剩余可用资金的,应先用于T日其包括权证在内的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同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或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同时不足抵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其差额部分为待交付金额,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补入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三十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权证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本公司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1、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除权证外T日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价值>0;

  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权证交易。

  本公司按权证交易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当于不足金额的权证交易净应付权证,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买入证券账户,并确定为待交收权证。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权证价值上限为:

  待交收权证价值=MIN(待交付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除权证外T日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价值

  如无其它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取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第三十二条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第三十一条确定的待交收权证外的其他权证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于T+1日16:00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应待交收证券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五条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履行资金交收义务,且已指定的待处分证券与其他待交收品种待交收证券及所产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对集中交收账户中的待交收权证按权证交易成交顺序由后向前确定待处分权证,并转入本公司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剩余部分完成交收。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已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价值低于透支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扣取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当于不足金额的自营证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第二节 行权清算交收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权证行权申报记录,于行权申报当日依据“货银对付”原则,以全额逐笔方式,组织权证发行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完成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和行权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证券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及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由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投资者账户;将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权证、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或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其中一项或几项不足的,本公司对所涉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以及标的证券、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证券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四十一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和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相应资金划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和相应标的证券由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将相应权证予以注销。

  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认沽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或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其中一项或几项不足的,本公司对所涉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差价,收取现金。

  第四十三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标的证券在前十个交易日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除权的,在按前款取平均数之前,需将十个交易日中的除权日之前的各交易日的收盘价按同样的除权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和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往后逐笔检查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权证余额、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四十五条 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和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划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或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的,公司对所涉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第四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中,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四十七条 上述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中,本公司首先按照申报编号的先后顺序办理认沽权证和现金结算方式下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再按照申报编号的先后顺序办理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第四十八条 需办理自动行权的,在自动行权交收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完成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如果足额,则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相应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本公司对所涉的所有自动行权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前款所涉自动行权的范围为未被冻结且已指定交易的权证,而不包括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对于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其行权相关事宜由权证发行人自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五十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权证交易结算业务准入标准,仅与符合本公司准入标准的结算参与人进行权证交易的结算,不符合本公司准入要求的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的结算。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对权证交易交收实行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办理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需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价差担保品,用于担保权证交收价差风险。

  担保品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本公司可根据权证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不定期调整担保品最低限额。

  托管

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价差担保品,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结算参与人交收价差担保品扣减目标冻结金额及其他冻结金额后低于最低限额的,视为价差担保品不足。其他冻结金额包括因司法等其他原因冻结的价差担保品。

  目标冻结金额按以下算式计算:

  目标冻结金额=待交收及待处分权证价值×担保比例

  其中,待交收及待处分权证价值根据待交收当日收盘价格计算。担保比例由本公司根据权证价格波动情况和结算参与人风险状况确定,并视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五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价差担保品不足的,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

  结算参与人补足交收价差担保品、且未出现交收透支的,本公司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并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

  第五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交收透支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限制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

  经结算参与人申请,本公司认为其具备持续交收能力后,本公司提请证券交易所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并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该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

  2、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不足抵补透支的,本公司从下一交易日开始按先进先出顺序处置待处分权证,以处置所得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动用交收价差担保品抵补,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可足额抵补透支的,本公司在结算参与人下一交易日正常完成资金交收后,将待处分权证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将上述证券由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代为划拨至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后,选择一至二名合资格证券公司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处置待处分权证。相关证券公司资格及处置程序,由本公司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对于结算参与人的违约行为在该结算参与人业务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并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结算参与人可能发生权证交易交收违约的风险,本公司将立即提醒该结算参与人,在必要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上报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或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并提请交易所暂停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权证买入交易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按协议和相关规定向权证发行人、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收取登记和行权结算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十条因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涵义: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八)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十)结算参与人:指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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