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对外投资 均衡资金流入流出 外汇局调整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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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9:13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决定,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实施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
外汇局称,这次政策调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有利于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有利于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稳步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外汇局这次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明确,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在银行申请的基础上,外汇局根据我国对外担保状况,依据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上年度对外担保及履约状况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银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标额度之内,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报外汇局逐笔审批;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银行是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法人和经法人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被担保人应当是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此外,银行在余额指标项下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为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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