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登记结算业务有章可循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9:12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权证交易的帐户管理、登记托管、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投资者须使用中登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权证发行人须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帐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投资者的权证交易申报通过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 关于风险管理,“上证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实施细则”规定,对权证交易交收实行交收价差担保品制度。办理权证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需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价差担保品,用于担保权证交收价差风险;担保品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价差担保品,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深交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实施细则”规定,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中登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实施细则》见A12、A15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