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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让我们有尊严地生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这是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以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体现了“开门立法”的民主精神,也足见其重要性以及与老百姓关系之密切。

  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妨害我的财产

  “离开了物权我们是无法生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一语中的。尹飞说:“这是因为,物权法调整的主要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支配权。这里的物,主要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即我们所能看得到摸得着的东西。换句话说,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所依赖的这些物的归属都是由物权法来规定的,可以说,离开了物权我们就无法生活。”

  “我的财产,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妨害。”——“宪法里规定的与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是国家、各级政府。民法里对权利的确认,比如说,对我的财产的所有权的确认,就意味着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如果想使用我的东西,可以,但要跟我谈,通过交易来允许你使用。”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人在社会中,一旦离开了物质财富,就生活不下去。人们占有的物质财富越多,生活质量可能就越高。但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财富占有和支配的需求。

  英国思想家哈林顿曾言,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基本法所规定的就是一个人可以称为自己的东西是什么,这就是所谓财产。不仅如此,它同时还要规定一个人有什么凭依可以享受自己的财产,这就是所谓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就没有合法财产。

  不能滥用“公共利益”

  这次新的物权法草案强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认为,不能笼统地、无限制地使用国家利益,把国家利益跟私人财产、私人利益相对立,讲国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不对。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而不是说当“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这个用词很重要,因为“国家利益”有时并不明确,所以还是避免使用“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这样的说法。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多数纠纷的导火索。按照物权法三审草案,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保证得到妥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安置?征地、拆迁补偿是我国宪法的规定,物权法在宪法的原则下制定,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也要保护私有财产权益,因此在立法时对具有普遍性的、实际中易引起纠纷的问题都将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文/董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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