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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男视角:“倾斜”还需讲究“三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今后政府的各项政策都将向股改后的企业倾斜,不积极参加股改的企业有被边缘化的危险。”这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不久前在广东省股改座谈会上的一个明确提法。这是咋回事呢?

  已经有消息说,绩差公司股改必须与重组结合,还可以出台定向增发与股改结合的政策。因为绩差公司的大股东既送不出股(大部分被质押冻结),更送不出现金,怎么办?由
政府出面找一个接盘者为之重组,当然,接盘者不是“活雷锋”,就要给他倾斜,例如某权威人士就提到了如何通过增发,让“琼民源”变成“中关村”。可惜的是,拿了十几亿元巨资的中关村不出两年又堕落成了“琼民源”。实际上,“增发”这一新名词刚刚出来时,就是先向一批企业倾斜的:一是上海的部分纺织企业;二是一批重组企业,甚至在大部分企业增发都有连续三年盈利,以及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等硬杠杠之后,类似的“倾斜企业”还可以放宽。事实已经为这种“倾斜”作出了结论:龙头股份、上海三毛等纺织股现在都已成了扶不起的阿斗,至于重组企业“倾斜”后获准增发的,真正做大做强的数不出几家。

  “绩差公司股改必须与重组相结合”,市场已经把之理解为,凡国有控股的绩差股,特别是上海本地股,其基本面都会在短期内得到变化,这就是近期上海本地一批亏损股、垃圾股得以爆炒的“底蕴”。“上市公司基本面短期内得到改变”,话好说,真做起来又谈何容易?不是庄家借机炒作,就是搞报表游戏,到时股改这道坎兴许是跨过去了,一批人乘机也获得了暴利(首先是参与其中的知情人士和内幕人士),让人担心的是留给市场的很可能就是一地鸡毛!

  我国《证券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开宗明义地写道:“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在此之前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条例》却是这样规定的:“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害。”从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到确认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质的跨越。本来,搞股权分置改革,就是为了彻底改变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不平等,如果又要强调向哪一类企业倾斜的话,会不会制造新的不平等呢?值得深思。

  本报特约撰稿 贺宛男

  (观宇/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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