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信箱) 越权代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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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8:12 中国证券报 | |||||||||
一心编辑: 我原来在某证券公司开户交易,交易手续费为2.8‰。2004年7月,某证券公司青岛营业部经理刘某通过我过去的同事老夏来拉客户,声称到该营业部有钱赚、有内幕消息,交易手续费为1.5‰。
到了该营业部,员工带我去见了刘某,刘某让我跟老夏炒股,老夏是证券公司的首席交易师和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夏提供的名片有两张,一张是该营业部客户部总经理,另一张是该营业部股票交易运作室首席执行人,只是改了名)。在开户前,老夏给我立了字据,约定交易手续费为1.5‰。然后,帮我开了户、设了密码,开始代我操作。由于家里有病人,其后的三个月中我很少关心股市。三个月后,我发现入市的70万元市值只有50万元了,我打出对账单一看,在短短的三个月中做了1500万交易额,而且是透支发生的。经了解,我的账户中每天融资20-50万不等,是T+0融资,而且交易手续费为3.0‰。我去找刘某,他保证将多付的1.5‰的交易手续费在2004年11月16日还我,并让我再融资将损失补回来。可到期时,我向他要,他声称已将老夏的账户封了,一定能给钱,但到今天都没给。请问,我如果起诉他们,能否追回损失? 青岛 范林范林读者: 你好!虽然该证券营业部经理与夏某不构成欺诈,但违反诚信,造成的亏损中,也有你轻信与疏于管理的责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供你参考: 其一,证券营业部虽然可以浮动交易手续费率,但应该通过开户时以签约的方式固定下来,而不是由夏某承诺或由刘某承诺。其二,明知夏某已改名,不应当轻信其名片,还应当将有关内容载入与证券公司的合同中。其三,既然让夏某参与你账户中的股票炒作,应当时时关心,发现问题及时终止或中止委托代理。其四,你让夏某炒作你账户中的股票,事实上你也告诉了你账户中的密码。这样,构成了口头的股票买卖的委托代理,你是委托人,他是受托人,在正常情况下,受托人的一切行为都由委托人负责(包括正常的投资亏损)。 问题的关键是,夏某与证券营业部已超越了受托人的权限,构成了越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他们共同承担,如果拒不承担的话,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实际上,夏某是在证券营业部开了一个工作室,夏某是非正式员工,但是,刘某作为该营业部的负责人,直接向你介绍夏某是首席交易师和客户服务部总经理。那么,有理由认为,夏某的行为代表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无论正式员工还是非正式员工)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证券营业部承担。其二,退一步说,就算是你口头委托夏某炒股,同时,你已与证券营业部签订开户委托协议,让其作为你的证券经纪人,那么,夏某与证券营业部有义务履行作为受托人的职责,而不能越权。而实际上,夏某通过你的账户每天T+0融资20—50万不等,三个月中做了1500万交易额,造成你20万的亏损,这一切没有证券营业部的配合是做不到的。所以,在未经你书面同意融资炒股的情况下,夏某与证券营业部的行为已构成对你的越权代理(姑且不论证券营业部可能对夏某的返佣),你由此可以要求夏某与证券营业部赔偿在你账户中T+0融资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交易手续费。 一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