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与法) 科龙虚假陈述案如何维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8:12 中国证券报 | |||||||||
编者按: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期完成了对广东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此外,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顾雏军等人及其实际控制的“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科龙电器利益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及线索,证监会已移交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结果公布后,本报接到很多投资者的咨询电话,询问科龙案维权事宜。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业内专家,为欲提起诉讼的广东科龙电器投资者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现行《证券法》与《刑法》,顾雏军等人至少涉嫌两项罪名,即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与职务侵占罪,如果数罪并罚且合并刑期的话,顾雏军等人将会被处以5-7年有期徒刑,另外附加没收财产、刑事罚金等刑事制裁。 由于广东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从2002年以来在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增利润、未及时披露信息、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事实,根据《证券法》,广东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已构成虚假陈述,对此,符合一定条件且权益受损的广东科龙电器投资者即将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广东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有可能成为继大庆联谊案、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后的第四起证券民事赔偿大案。由于广东科龙电器及顾雏军虚假陈述案涉案金额大、股东人数众多、股价差较大、除A股和B股股东还首次涉及H股股东等特征,其影响程度和创记录程度有可能超过前三案。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有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关于广东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顾雏军等人犯有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现在看来,从进度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来得早,这样,广东科龙电器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年均可起诉。如果起诉涉及广东科龙电器,诉讼管辖法院必须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起诉不涉及广东科龙电器,则可以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经济单列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仅起诉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则可在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起诉的广东科龙电器投资者是有范围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2002年科龙年报公布后买入科龙股票、在2004年中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顾雏军后卖出科龙股票或继续持有科龙股票的投资者。其中,2002年年报公布可以认为是虚假陈述实施日,郎咸平质疑顾雏军见报日可以认为是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一点有点像银广夏案,该案由《财经》杂志首先著文揭露,后成为法律上的虚假陈述揭露日);而且上述投资者已经因为广东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的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要求下列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科龙电器;顾雏军等虚假陈述行为人;广东科龙电器独立董事;审计机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广东科龙电器投资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投资价差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其相应的的利息。 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是单独诉讼,也可以是共同诉讼的,从节约诉讼成本起见,投资者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以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