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将面世 银监会颁布相关试点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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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王妮娜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近日颁布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推动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以及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
《办法》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公布。 货币经纪公司是金融市场交易中介,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主要产品。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货币经纪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纪公司。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规避利益冲突,《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根据《办法》,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境外出资人应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须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境内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此外,出资人的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