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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1000股状告长江电力能否讨个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9:25 中国经济时报

追踪:1000股状告长江电力能否讨个说法

  本报记者 苏培科

  8月5日下午,长江电力(600900)临时股东大会以99.1796%的高赞成率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然而,在机构投资者普遍认同的氛围里,有几个股民却当场对股改方案提出了质疑。

  其中持有1000股流通股的北京中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长电方案对价太低、侵害合法股东权益、违反《公司法》相关条款等诉讼理由,于8月1日将长江电力及其11名董事、高管人员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8月9日,中国经济时报向北京中德盛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核实:法院已经受理了该诉讼请求。

  股东大会现场的诉讼插曲

  在长江电力股改方案表决前夕,有分析称,如果长江电力的股改试点失败,此次中国股市推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将宣告失败。于是,8月5日的股东大会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大盘蓝筹股、市场的“风向标”,长江电力对价方案能否通过,的确示范效应很大。

  “股改方案充分体现共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就算获得流通权,我们也不会卖。”“不论有无股改,我们都要长期持股。”

  在长江电力的股东大会上,机构投资者代表和流通股股东代表纷纷表态。博时基金研究部余洋也发言说,长电方案的修改采纳了机构提出的很多建议,沟通有效,改进很多,所以对方案本身博时也比较满意,惟一需要注意的是,希望长电借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司价值,希望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尽快出台,以提升投资者信心。

  在赞同者一一发言后,一位投资者突然发难,认为方案“定位不准,花样太多,补偿太少,用心不良”。接着有投资者称:“据我按照发行成本测算,实际对价不到理论对价的5%,公司对散户没有一点同情心,希望流通股股东都投反对票!”

  “长江电力对价标准模糊、对价方案严重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对价方案不合理。本公司认为其合法权利受侵害,已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江电力,法院已经受理。”持有长江电力1000股的北京中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表郝侠女士一席发言,将会场的紧张气氛推向高潮。

  然而,反对者对投票结果没有丝毫的撼动,长江电力的股改方案获得了99.1796%的高票通过。而且,96.7621%的流通股也对长江电力此次“吝啬”、复杂的股改试点方案投了赞成票。

  对于反对意见,长江电力公司总经理毕亚雄告诉中国经济时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诉讼是她的权利,但观点反差如此之大,公司有必要自我检讨,说明沟通还不到位,理解尚不充分。”股东大会结束后,答记者问时毕亚雄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并补充说:“现在探讨方案本身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我们不争论。”

  得知方案通过后,毕亚雄颇有感触的总结:“方案制订是核心,市场沟通是关键,能够得到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其实来之不易,是长江电力对股改方案进行积极沟通讨论和优化的结果。”

  在整个会议即将结束时,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寇日明接过话筒,要求补充几句。他说:“要说感触,我的确有些感触。历史上,对三峡工程帮助最大的人,实际上是那些反对三峡工程的人,是他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让三峡工程实施更加完善。长江电力此次股改也同样如此。我相信我们有容量听取并考虑各种不同意见,投资者对股改方案的质疑我们并没有什么不愉快的。”

  会后,中国经济时报采访了几位参与现场投票的流通股代表,他们有的对投票结果满意,有些人对此表示无奈。一家财务公司的代表对中国经济时报说:“这样的结局谁也没办法,现在基金公司都在装孙子,我们有何办法?”

  诉讼理由

  北京中德盛为何诉讼长江电力及公司高管?诉讼请求是什么﹖

  该公司副总经理郝侠告诉中国经济时报,“我公司认为,长江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过低。不能补偿流通股股东在长江电力股份实现全流通后的损失。而且对我们流通股股东权益有侵害,根据《公司法》第111条,我们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诉讼请求,根据北京中德盛提供给中国经济时报的一份《诉讼状》得知:一是希望判令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十五次会议决议无效;二是希望判令停止按董事会决议内容实施本公司非流通股票上市交易;并且被告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

  北京中德盛的理由是,公司于2005年7月5日买入长江电力(600900)流通股股票1000股,是长江电力的合法股东。他们认为,长江电力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1.6706股及现金5.88元(含税),绝大部分是由长江电力公司支付,控股股东三峡总公司并没有从自己兜里掏一分钱,也没有送出一股,长江电力财务数据完全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掌控之下,以公积金送股、派现作为对价,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玩的一个流通股股东自己吃自己的数字游戏。根据中德盛的计算,此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派现、送股、权证等3种补偿相当于每股支付了1.62元。而长江电力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成本每股相差5.45元,折平均摊为2.725元。

  郝侠质疑说,长江电力董事会在方案中称“参考国际资本市场电力企业平均市盈率成长性溢价,理论上在全流通环境下公司市盈率合理区间为16-18倍”。但所谓的“国际资本市场电力企业平均市盈率成长性溢价”是什么?国际标准市盈率是以哪些国家为基础形成的?国际标准的电力企业平均市盈率是多少?从何得出?都语焉不详,没有说明。同时,长江电力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独有财产或权益,不能用双方共有的财产或权益支付。

  在《诉讼状》中,北京中德盛坚持请求法院判决长江电力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十五次会议决议无效。中德盛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十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长江电力召开的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6月27日以传真和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于2005年7月2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于7月20日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通知方式和时间未公开,被告前后两次董事会议通知时间与其召开时间间隔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十日前通知”的规定。同时,长江电力定于2005年8月5日下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告了临时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内容,而第十五次会议对临时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因变更的内容属于临时股东大会要审议的事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读变更的内容也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而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中“三十日以前通知”的规定。所以公司董事会第十四、十五次会议因程序上违法,决议无效力。

  对此,长江电力总经理毕亚雄在8月9日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这个违不违规我想证监会比他们(北京中德盛)更清楚,我们的股改都是按照证监会的程序在走。诉讼是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我们现在还没收到法院的任何的通知,如果收到,我们也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会去应对和交涉。”

  能否“得逞”?

  持有1000股的北京中德盛起诉“巨无霸”长江电力的目的能否“得逞”?胜算有几分把握?

  自称是律师的郝侠说,“我想我们还是有些把握的,而且长江电力的确违背了《公司法》,而且坑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要去争取。”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查阅了《公司法》第111条,其中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此案究竟是否属于该条款的范畴?

  8月9日,中国经济时报电话采访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厅的张法官,她认为,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详细的条文界定非流通股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内容,甚至有些还是司法空缺,究竟谁是谁非现在很难定论,还是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

  同时,几位法律界的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也都称“很难界定”、“不好说”。

  对于此次诉讼插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分析人士认为,“北京中德盛以前从未听说过,可能是这个公司想借长江电力股改炒做一把。最近很多人都在股东大会前夕购买100股股票,借此去和上市公司吵架,如果是合理的、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应该举双手赞成。但往往很多人和机构都是打着‘幌子’、带着某种目的,去恶意炒做,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期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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